(2015)松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汪仕侠与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仕侠,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8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汪仕侠,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申请人汪仕侠诉被申请人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39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汪仕侠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108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不知去向;除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车辆、房屋、其它银行账户、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汪仕侠与被执行人上海国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