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王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王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5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三一路六号法定代表人罗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向阳。被告王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被告王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王亚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