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叶建仁与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仁,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叶建仁。被告: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仁与被告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仁于2015年1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建仁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叶建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 灿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潘永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涂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