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施忠卫与费维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忠卫,费维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施忠卫,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费维玲,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忠卫诉被告费维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忠卫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忠卫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