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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范中秀与王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秀,王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25号原告:范中秀,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苏军,经商。原告范中秀与被告王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中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中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中秀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