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范中秀与王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秀,王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25号原告:范中秀,个体工商户。被告:王苏军,经商。原告范中秀与被告王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中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中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中秀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