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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军与被告刘敬雨、被告吴建军、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刘敬雨,吴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国军,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敬雨,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然,棋盘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吴建军,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站前路武阳花园东段1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5545246-X。负责人张春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北路。组织机构代码80924897-5。负责人成秀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悦,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身份证号×××。原告张国军与被告刘敬雨、被告吴建军、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久兴、审判员唐军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军,被告刘敬雨的委托代理人李然,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波,被告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XX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军诉称,2012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吴建军驾驶被告刘敬雨所有的冀H91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御道口乡桦树林村路段,与对向唐小坡驾驶的原告张国军所有的冀HN91**(冀HN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建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唐小坡负事故次要责任。唐小坡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座位险,被告吴建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我多次去两个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两家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均未给我理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792.10元。被告刘敬雨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所有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我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刘敬雨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原告起诉时超诉讼时效,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张国军所有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7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原告起诉时超诉讼时效,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吴建军驾驶被告刘敬雨所有的冀H91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围多线本县御道口乡桦树林村路段,与对向唐小坡驾驶的原告张国军所有的冀HN91**(冀HNF**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吴建军、冀H91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贾兴实、刘敬雨及冀HN91**(冀HNF**挂)号重型半挂车乘车人张国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围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吴建军驾驶机动车未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在冰雪路面行驶时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唐小坡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在冰雪路面行驶时超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国军、贾兴实、刘敬雨无责任。被告吴建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张国军所有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7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报案记录以及当事各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故造成原告张国军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审查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一、医疗费5663.55元。原告受伤后入围场县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第一次于2012年11月7日入院,于2012年11月11日出院,住院4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左手中指第二节后侧软组织损伤,花医疗费2634.60元。第二次于2012年11月13日入院,于2012年12月9日出院,住院26天,被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损伤、慢性胃炎、前列腺增生,花医疗费3365.50元。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医疗费中含有治疗非交通事故疾病的费用,应扣除20%。本院认为,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但扣除20%缺乏依据。根据原告诊断治疗情况,以第二次住院医疗费酌情扣除10%为宜。此项损失的认定,有就医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病历、费用清单证实。二、误工费3870.00元。原告张国军是肇事半挂车的车主,属于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故其误工损失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运输业日均工资129.00元×住院30天计算。三、护理费267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凤琴护理,李凤琴是从事豆腐生意的个体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证实。按河北省2014年度零售业日均工资89.00元×住院30天计算。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参照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00元计算。五、交通费300.00元。根据原告住院持续时间予以认定。六、车辆损失7000.00元。有修车费发票予以证实。七、施救费7200.00元。有施救费发票证实。合计28203.55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贾兴实、刘敬雨,已先后就自己有关经济损失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3)围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和(2014)围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结案。本院认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建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上述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在冀H919**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原告的人伤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只有车辆损失。该部分损失以主要责任方承担70%、次要责任方承担30%的比例分担为宜。被告吴建军应承担的70%,由其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次要责任方应承担的30%,由原告车辆投保的车损险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由肇事各方的驾驶人和车主承担。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本院先后处理了事故当事人贾兴实、刘敬雨的赔偿问题,结合本案原告陈述的索赔经历,不应认定原告的主张已超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在冀H919**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国军经济损失16003.55元(包括医疗费5663.55元、误工费3870.00元、护理费26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交通费300.00元、车辆损失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国军经济损失8540.00元[按(车辆损失5000.00元+施救费7200.00元)×70%计算]。被告平安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张国军24543.55元。二、被告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在冀HN91**号、冀HNF**挂号车辆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国军经济损失3660.00元[按(车辆损失5000.00元+施救费7200.00元)×30%计算]。上述判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00元、保全费120.00元,合计670.00元,由被告刘敬雨、被告吴建军共同承担70%为469.00元,由原告张国军承担30%为2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王晓辉审判员  王久兴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初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