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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圣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圣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圣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常川,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郭建兵。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放在东莞市塘厦镇塘清西路119B号的机器设备一批(查封清单:NOA0015899),查封期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止;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塘厦支行账号为19*******19的银行帐户,冻结期为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7月21日。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广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12542.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