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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北某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湖北某某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世军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三日书 记 员  肖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