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闫某某,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