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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闫某某,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