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杨某某,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