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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0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龚子祥,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梁玮,江苏汇典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丽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惠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