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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巴图与张广财、李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图,张广财,李长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6号原告巴图,男,蒙古族。被告张广财,男,汉族。被告李长顺,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图诉被告张广财、李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广财、李长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鉴于原告家庭贫困,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