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上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1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