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宁市中医院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刚,常宁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刚,男。被执行人常宁市中医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志刚与被执行人常宁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