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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合肥天豪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天豪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7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天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海顿公馆C3幢1702室。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548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和延期费用200万元、诉讼费18757.5元、逾期付款利息4200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执行费22629元,合计204558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4558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敏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