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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益平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359号原告:李益平,男,1956年10月1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550-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园区A区(平桥八社)。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平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平申请撤回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益平负担。审判员 余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兴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