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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华显诉东营润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绪国,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传庭,男,汉族,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被告:东营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中海工业园六合工业区(渤三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润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7元,减半收取10828.5元,由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房丽静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消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