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光全与成都日报社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全,成都日报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陈光全,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日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十九号。法定代表人方明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全与被告成都日报社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全于2015年1月2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全负担。审 判 长 杨亚朋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