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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洪海、解金丽与张素平、张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海,解金丽,张素平,张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洪海。原告:解金丽。被告:张素平。被告:张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海、解金丽诉被告张素平、张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海、解金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海、解金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李洪海、解金丽负担。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