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二新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新,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李二新,身份在卷。被告:王林,身份在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新诉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劲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