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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执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管万啟与柯昌友、安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万啟,柯昌友,安康市世纪客运有限公司白河县安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管万啟。被执行人柯昌友。被执行人安康市世纪客运有限公司白河县安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公司)。单位负责人雷顺建。管万啟与柯昌友、安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管万啟给付执行款15427元,安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给付执行款15427元,缴纳执行费130元。柯昌友还应缴纳诉讼费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安凯公司在陕西省白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15632元,为保障权利人的债权顺利实现,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进行划拨并解除其账户的冻结,至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安凯公司在陕西省白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15632元。二、终结本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岳桂兴代理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