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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付某某、徐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徐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徐某英,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徐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付某某、徐某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某某、徐某英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跃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