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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滕州农商银行西岗支行与靳光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靳光存,单新明,陈正来,高玉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代表人阮涛,行长。被告靳光存,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单新明,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陈正来,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高玉先,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与被告靳光存、单新明、陈正来、高玉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现申请对被告价值12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诺代理审判员  程方圆人民陪审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