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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贾秀路与刘玉福、贾春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路,刘玉福,贾春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贾秀路。被告刘玉福。被告贾春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路与被告刘玉福、贾春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秀路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秀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八十五元(原告贾秀路预交),由原告贾秀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