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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程某:女,农民。被告: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