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强与徐绍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徐绍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赵强,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绍坤,男,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负责人:董成龙,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徐绍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赵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立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