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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泽先、戚琼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泽先,戚琼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董事长。被告:黄泽先,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戚琼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黄泽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泽先、戚琼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泽先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X镇街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霍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为87.5平方米】及地上房屋一幢,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泽先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X镇街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霍国用(2014)第XXX**号,面积为87.5平方米】及地上房屋一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明志代理审判员  田成俊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