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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美琦、刘耀军与刘耀军、第三人唐葵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琦,刘耀军,唐葵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美琦,职工。130626198901271660.被告刘耀军,农民。13292819801029451X.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市赛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葵源,设计师。110108198310235410.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美琦诉被告刘耀军、第三人唐葵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琦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