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美琦、刘耀军与刘耀军、第三人唐葵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琦,刘耀军,唐葵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美琦,职工。130626198901271660.被告刘耀军,农民。13292819801029451X.委托代理人郝长青,北京市赛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葵源,设计师。110108198310235410.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美琦诉被告刘耀军、第三人唐葵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美琦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