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广州快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木春。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198号综合楼(2-7、1层部分)。法定代表人:郑南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洁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诉房屋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的部分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