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明富、罗富英、张春燕、卢振强、卢进强、卢钟强、卢志强与被执行人XX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卢明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富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振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进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钟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XX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明富、罗富英、张春燕、卢振强、卢进强、卢钟强、卢志强与被执行人XX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XX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190489.74元给申请执行人卢明富、罗富英、张春燕、卢振强、卢进强、卢钟强、卢志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银行、房产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