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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顺通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立民初字第2号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杨清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藏顺通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钱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顺通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15日通知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张 灵 娟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