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发与被执行人姚国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姚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法定代理人:刘井旺被执行人:姚国生申请执行人刘发与被执行人姚国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建黑民初字第05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殷文悦执行员 朱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