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苗旭光与苗爱萍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旭光,苗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苗旭光,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爱萍,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旭光与被执行人苗爱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上述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苗爱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