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nyua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南陵世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37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