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904号原告庞某。被告孙某,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龙德里2-1-6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