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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904号原告庞某。被告孙某,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龙德里2-1-6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