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姚某。被告:王某。原告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