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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姚某。被告:王某。原告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雅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