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金伟光、赵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金伟光,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白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山,该联社副主任。被执行人金伟光,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赵君,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满族,陈巴尔虎旗苗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金伟光、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伟光、赵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