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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汝祥、刘乃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汝祥,刘乃森,许瑞强,郑维平,张观龙,张玉标,董永庆,胡汝春,胡汝恒,王春峰,张炳臣,董永祥,苗永增,张炳桐,王焕义,张观利,申有明,张观普,李洪录,李焕庆,刘付强,杨金发,张炳岭,杨志发,张炳才,青县新兴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代树臣,唐吉斌,张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胡汝祥,男,1953年9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刘乃森,男,1956年6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许瑞强,男,1989年2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郑维平,男,1957年4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观龙,男,1955年3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玉标,男,1978年7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董永庆,男,1951年5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胡汝春,男,1952年12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胡汝恒,男,1966年3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王春峰,男,1965年5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炳臣,男,1951年5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董永祥,男,1949年8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苗永增,男,1965年3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炳桐,男,1974年4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王焕义,男,1963年6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观利,男,1957年8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申有明,男,1959年5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观普,男,1972年1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李洪录,男,1968年9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李焕庆,男,1970年3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刘付强,男,1969年5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杨金发,男,1968年7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炳岭,男,1952年7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杨志发,男,1965年2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张炳才,男,1971年12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青县新兴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之贵。被执行人代树臣,男,1953年7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唐吉斌,男,1956年7月生,住浙江。被执行人张炳田,男,1959年7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胡汝祥、刘乃森、许瑞强、郑维平、张观龙、张玉标、董永庆、胡汝春、胡汝恒、王春峰、张炳臣、董永祥、苗永增、张炳桐、王焕义、张观利、申有明、张观普、李洪录、李焕庆、刘付强、杨金发、张炳岭、杨志发、张炳才与被执行人青县新兴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代树臣、唐吉斌、张炳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县新兴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代树臣、唐吉斌、张炳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汝祥、刘乃森、许瑞强、郑维平、张观龙、张玉标、董永庆、胡汝春、胡汝恒、王春峰、张炳臣、董永祥、苗永增、张炳桐、王焕义、张观利、申有明、张观普、李洪录、李焕庆、刘付强、杨金发、张炳岭、杨志发、张炳才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县新兴镇陈庄子村民委员会、代树臣、唐吉斌、张炳田偿还标的款37.5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