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蔡志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志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蔡志英,农民。申请人蔡志英要求宣告李振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蔡志英系被申请人李振平的妻子。200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李振平作为“芝山一号”轮船的二副驾驶员在香港火石洲附近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法找到。至今已经失踪9年,可能已死亡,请求对李振平宣告死亡。经查,李振平,男,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海澄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蔡志英的丈夫。李振平于2004年2月18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于2014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振平的公���。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振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振平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申请人蔡志英申请宣告李振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振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艺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