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蒋桂芳与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芳,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蒋桂芳。委托代理人郁正荣。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芳与被告连云港易典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蒋桂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桂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