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定法执字第0007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彩礼钱2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钱228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242元由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白小林 审判员 孙海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