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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喜珍、刘俊海、刘俊堂、刘俊江与被告卞言成、魏代斌、胡维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珍,刘俊海,刘俊堂,刘俊江,卞言成,魏代斌,胡维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陈喜珍原告:刘俊海原告:刘俊堂原告:刘俊江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言成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代斌委托代理人:郭华春、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友委托代理人:徐昊,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金霞,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珍、刘俊海、刘俊堂、刘俊江与被告卞言成、魏代斌、胡维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珍、刘俊海、刘俊堂和刘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