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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