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厉忠明与黄国杨、俞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忠明,黄国杨,俞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厉忠明。被执行人黄国杨。被执行人俞晓芳。原告厉忠明与被告黄国杨、俞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厉忠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国杨、俞晓芳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厉忠明未实现债权3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黄国杨、俞晓芳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