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琴,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秀全,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宽城龙宇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