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杨秀英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玉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付某某,女,2012年3月14日出生,侗族,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监护人贺定银,女,1941年9月17日出生,侗族,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袁群仙,玉屏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秀英,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付某某称,其母杨秀英因其父付贤成身患癌症于2012年9月11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付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杨秀英失踪。经查,杨秀英,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侗族,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四眼塘村紫气山组,系申请人付某某母亲,于2012年9月11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寻找杨秀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秀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秀英于2012年9月11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经本院发出公告后至今仍然下落,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付某某要求宣告其母杨秀英失踪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秀英失踪;二、指定付某某的监护人贺定银为杨秀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尹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