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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吴某甲,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范县农行职工,住范县。被告吴某乙,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清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