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正龙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正龙,高泽才,白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法定代表人:叶文锋,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该行半岗支行主任。被告:白正龙,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陈巷村陈巷庄146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7909102978。被告:高泽才,男,1961睥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半岗镇陈巷村陈巷庄242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6108043010。被告:白翠芳,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侯郢村346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8203302980。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农行商诉称:被告白正龙于2007年5月16日向我行借款4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2.096%,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5月16日,该借款到期后,经多行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还款,我要求被告如数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和超期罚息(罚息按约定利率的50%计算)。被告高泽才、白翠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正龙诉称:我同意偿还借款,但我现在经济上比较困难,我请求分批清偿借款。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白正龙于2007年5月16日向原告农商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约定得利率为12.096%,到期时间为2010年5月16日,该笔借由高泽才、白翠芳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经经原告农商行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农商行以被告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白正龙如数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商定免除担保人高泽才、白翠芳的担保之责,该笔借款由被告白正龙自己负责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白正龙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农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本金的利息,2015年4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农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本金的利息,剩余的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20000元本金的利息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白正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