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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27号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