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27号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