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显柱与被告司景才为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柱,司景才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张显柱,男,汉族,农民。被告:司景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柱与被告司景才为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东 微信公众号“”